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精神,以及市统计局公布“2006年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35元”的资料数据,现将我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在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内,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此限的须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月最高缴存额上限是5189元(31135÷12×5×20%×2)。本缴存上限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需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请于2007年7月前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调整。
特此通知。
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00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