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相关手续,方便群众,属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单位审核盖公章”栏不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由建行柜台审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专用章”后可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1、因离退休(已领离退休证明)或已达到退休年龄(凭身份证核定,男60岁,女干部55岁或女职工50岁,且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已封存)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作销户处理);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除外);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由于原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消、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未能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盖章核准提取的(作销户处理)。
以上规定从2007年6月11起日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