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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工伤保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7〕4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关键的一年,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对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促进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到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四周年宣传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 一、突出宣传工作重点。根据劳动保障部部署,今年“平安计划”工作重点是建筑施工企业。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对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次宣传活动要突出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这个重点,采取在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树立宣传板、举办现场咨询活动等形式,让建筑施工企业更充分认识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更好了解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和保障作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二、形成宣传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传媒的作用,可采取在电视、报刊开辟工伤宣传专栏等形式,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宣传《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等,使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家喻户晓。4月22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邀请建设、安全生产、地税等相关部门联合举办现场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企业和职工的咨询,确保宣传的效果。 三、加强宣传工作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宣传咨询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宣传活动要求,把整个宣传咨询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宣传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宣传工作所需的宣传板、宣传招贴画、“平安卡”、农民工保险政策读物等宣传咨询资料支出可以按劳社部发〔2006〕44号文件第五条的精神,以宣传预防费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活动结束后,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宣传咨询工作总结和工作意见建议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我厅工伤生育保险处。 联系人:周 坚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7050378 E-mail:zj@zjlss.gov.cn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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