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东公积金委〔2007〕 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制订如下操作细则。
第一条 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适用对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父母)。
第二条 家庭突发事件是指遇有重大的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引起大额资金支出,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事件。
第三条 重大疾病范围暂根据市社保局有关文件中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确定。
第四条 提取额度
1、因第二条家庭突发事件引起大额资金支出,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提取时应根据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原则上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2、因第三条重大疾病引起大额资金支出,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提取时应根据医院提供的费用清单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提取方式
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填写《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管理中心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核定可提取总额。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或慢性病,家庭成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季度提取。
第六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四)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父母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
(五)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住院(门诊)个人费用支出清单;
(六)如遇家庭突发事件,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镇街办事处以及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证明材料;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父母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没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