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 ,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任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 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 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第三条 转任 , 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 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 。
第四条 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 , 应当有相当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领导职务 , 对县 ( 市 ) 系指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 对区系指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章 调任、转任的条件
第六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人员须具有两年以上企、事业单位领导工作经历且业绩突出 ( 具有特殊专长者除外 ) 。
第七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人员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职位规范条件。
第八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 年龄为四十五岁以下 , 其他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一般不超过四十岁。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调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 须具备二年以上下级机关工作经历。
第三章 调任、转任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县 ( 市 ) 区国家行政机关从机关以外调人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 由县 ( 市 ) 、区人事局呈报 , 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一条 县 ( 市 ) 、区国家行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 , 由县( 市 ) 、区人事局自行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 , 由用人部门呈报 , 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 , 用人部门应书面报告 , 写明调任、转任理由 , 并附《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表》。
第十四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 应由任职部门提供任职文件或拟任职决定。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本人要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或转任 ,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及国家公务员本人在办理调任、转任手续时所提供的文件、证明等必须真实有效 , 档案材料必须齐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纳入公务员管理系列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