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应按本办法开展博士后工作,并根据本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和工作制度。驻沈非市属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沈阳市人事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全市的博士后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服务。
    
    第四条  各设站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本单位人事、技术、财务、后勤等部门组成。


第二章  申请设站

    第五条  各企业(含非国有企业和中直单位)申请新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开发型科研单位);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能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项目不仅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研人才;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高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学习、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5.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对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有积极的愿望。
    
第六条  申请设站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站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五份,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组织人员对申请设站的企业对照设站的条件进行考核、论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3、为加快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发展,对设立在开发区和其它具有管理性质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可根据本区域内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随时设立本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分站,设立分站企业应填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五份,由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按申报博士后工作站的条件进行考核论证,同意后,向上级部门备案并予以批准建立分站。

第三章  招收计划与研究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  设站企业每年二月末前须根据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提出研究项目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市人事局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招收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采用设站企业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办法进行。设站企业将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及研究项目及对来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安排及待遇等材料提交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从研究专业方向对口的流动站联系选派,或由设站企业直接同流动站联系选派,也可直接从国内外新近毕业的博士中招收。由市人事局协助办理进站手续。对新进站研究人员,由市人事局或流动站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确认。

    第九条  人选确定后,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新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与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进站协议。
    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向全国博管会办公室上报下列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围绕企业提出的研究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并积极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同时,应遵守企业和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种关系均在建站单位,享受建站单位同职级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流动站单位和设站企业可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有关规定,为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设站企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工作给予必要的资源投入,并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意见配备指导专家或科研助手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由设站单位负责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按规定进行考核和评价及将各种协议、考核材料、成果、论文等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业务工作由流动站和企业双方专家共同指导。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期限的,经企业与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家属的户口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公安部门予以落在我市。

第七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由设站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为鼓励博士生进站,并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多出成果,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效益增长,企业可在博士生进站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经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商后签定完成课题产生经济效益后的奖励协议。也可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时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设站企业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办公、学习等后勤保障。同时还应按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的工作和学习等问题。博士后研究人员涉及子女就学问题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地,负责安排至本区教学条件最好的学校。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并完成企业工作项目(课题)的,应写出《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设站企业与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应坚持“双向选择、服从需要”的原则,可以申请留在本企业,也可到其它单位和外地单位工作。设站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报市人事局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配偶户口迁移及《博士后证书》发放等有关手续。

第九章  研究成果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由于是企业提出的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及其它研究资源,其成果(专利)均属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应属于企业。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具体享受权益方式和奖金数额由企业与博士后研究人员按事先协议的规定办理。企业收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支付,对拒不支付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单位的有关规定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申报的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负责的研究项目,市科技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经市人事局考核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取消其博士后工作站资格。
1、设站企业在二年内提不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和主要研究方向及科研课题;
2、不能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学习、生活等必须保障的;
3、设站企业三年内没有进站和在站的博士生;
4、设站企业不履行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定的协议,且责任在企业的;
5、由企业自动提出撤站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报表均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发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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