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哈尔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350号令),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条例》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逐年调整的有关规定,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照新核定的基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通知如下:
一、单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时间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6年7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共计六部分构成。 三、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单位录用或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 五、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 六、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其调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月份或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总额。 七、不做缴存基数调整或不按规定时间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已完成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缴存银行凭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有关证明,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监察处登记备案,并作为年终对缴存银行的考核依据之一。 八、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应按《条例》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职工可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84584012、84584115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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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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