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4]13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认真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
一、为妥善安置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哈国资发字[2004]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富余人员是指本市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
三、富余人员的安置主体是指利用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并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吸纳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二)按规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期限);
(三)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按如下程序认定:
(一)市属企业,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核发《认定书》。
(二)区属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所在区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认定书》。
(三)中、省直在哈企业,持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复,填写《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认定书》。
五、企业安置富余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有关部门对辅业改制的审核意见;
(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原主体企业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安置富余人员名册及法人身份证明;
(六)与原企业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
(七)安置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接续或转移社会保险材料。
附: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表》
2、《认定书》
存 根 NO.
已于 年 月 日正式与原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属 性质,在册职工 名,安置富余人 员 名,安置率达到 %以上。
年 月 日
认 定 书 NO.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精神,依据哈国资 发字[2004]120号文件规定,经审查核实, 已 于 年 月 日正式与原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现为 性质,该辅业改制企业在册职工 名,安置富余人员 名,安置率达到 %以上,符合认定程序的要求。
特此认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