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内退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
内退问题的处理意见
         哈劳社发[2005]11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改制中职工内退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企改制成为民营或其它非国有的,不能实行内退政策。   二、国企改制后续存企业中有国有股份或资产,能支付内退人员费用,并实施管理的,国企改制时在征得续存企业同意后,可实行内退政策。   三、具备内退条件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对工龄满30年、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的办法。   四、续存企业应与内退人员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合同。其内容包括企业为内退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内退期间的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退休后企业承担的义务等项目。   五、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不超过其当期退休费标准控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内退人员,其生活费按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增加职称待遇。   六、按照省政府[2001]103号文件规定,享受“保老、扶中”政策的人员,企业改制时,对“保老”人员应继续执行原政策,所需费用在国有资产中抵扣。对于符合“扶中”条件未办理“扶中”审批手续的人员,企业改制或并轨时,应按企业改制或并轨方案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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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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