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
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5]18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35号令)的有关规定,确保补建职工档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将《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职工档案 通知
抄 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市总工会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4日印发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
为保证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补办认定内容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二、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材料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1、补办初始就业手续,单位应提供: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会员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
(2)用人单位招工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补办大中专毕业分配手续,单位应提供:
(1)本人毕业证书;
(2)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派遣)证明。
3、补办转业(复员)干部和退伍士兵手续,单位应提供:
(1)入伍、退伍证书;
(2)武装部提供的入伍证明;
(3)人事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转业(复员)、退伍安置证明。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本人应提供:
(1)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原始底案复印件:
(2)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1、学历材料,本人应提供:
(1)毕业证书;
(2)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2、岗位技能(职称)材料,单位应提供:
(1)职称证书;
(2)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档案工资材料
用人单位应提供:
(1)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2)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升级演变过程表。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单位应提供:
(1)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证明。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单位应提供:
(1)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七)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单位应负责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及企业主要领导签章;提供两名以上同期参加工作知情人证明,并提供证明人档案;出具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及养老保险手册。
三、补办认定程序
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履历、丢失损毁的原因,补办依据(有效材料)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录,负责组织收集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
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后认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由申请单位继续收集补充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7、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8、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四、补办认定时限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补办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补办认定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企业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五、其他事项
1、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不在此次补办认定范围。
2、因企业破产、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和市政府[2005]135号令未规定的项目,作为遗留问题,待请示市政府后再作认定。
3、企业申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参保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