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5]141号
名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育激励机制,现将《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履行聘任手续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者。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哈尔滨市技能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经公示由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市政府同意后命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评选“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哈尔滨市技能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行和敬业精神,现在生产一线工作。 (一)、发行聘任手续的技师(一、二级职业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  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技,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本职业(工种)技能在我市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 在本职业(工种)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获得哈尔滨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哈尔滨市技能大奖”评选。 1.有独特的操作技术,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有一定贡献,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 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较为先进的绝招绝技,在 我市具有较大影响的;  3.带徒学艺的能力较强,在推广应用技术方面有较为突出贡献的。 (三)、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者,获得国家一类竞赛前十名,国家二类竞赛前六名,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市级竞赛第一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哈尔滨市技术能手”评选。  1.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较快地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  2.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高技艺,能够培养徒弟,传授技艺;  3.有丰富的生产实践能力,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哈尔滨市技能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 申报“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表》; (二)、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一、二级职业资格)审批表,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哈尔滨市技能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哈尔滨市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竞赛获奖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成立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占多数。  第九条 “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哈尔滨市技能大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评选工作为二级评审制。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并呈报不超过评选名额1.5倍的申报人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表决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评审奖励 第十三条 “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0人。“哈尔滨市技能大奖”第二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5人,“哈尔滨市技术能手”每二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为25人。  第十四条 “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岗期间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00元。“哈尔滨市技能大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享受一次性的物质奖励3000元。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岗期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进行跟踪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撤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获得“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哈尔滨市技能大奖”、“哈尔滨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属实,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今后不得参加该项评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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