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特困群体就业再就业,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就业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是指采取各种就业援助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
                                          第二章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为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具体程序是: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户口、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初审合格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由本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报区、县(市)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三)区、县(市)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区、县(市)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微机,免费为“零就业家庭”一名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栏内注明“零就业家庭”。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如已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不再为其他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经审核只在其一名成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零就业家庭”。
    第五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应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调查摸底,按“一户一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专人负责,提供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援助政策及再就业情况。
        第六条“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构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经街道(乡镇)、社区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2次(含2次)以上,其岗位本人可以从事但不应聘的;
      (二)在取得“零就业家庭”资格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三)所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第三章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内容 第七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现有或新办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九条 各类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费标准予以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第十条 “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区各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4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缴部分资金全额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经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以贴息。 第十二条“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和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各类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承诺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街道(乡镇)、社区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承诺在3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或就业服务场所应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要组织单位职工开展与“零就业家庭”成员结帮扶对子,“一帮一”促就业活动,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解决就业岗位。                     第四章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考核
       第十七条“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区、县(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市下达的任务逐级下达到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十八条  建立季度“零就业家庭”成员安置情况通报制度。从2006年1季度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季度通报各区、县(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