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市区、县(市)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省级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对县(市)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下达县(市)。市财政对市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成功后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市区内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县(市)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县(市)的再就业资金承担。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次补贴90元。职业介绍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2、按其免费推荐就业的实际人数填写《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表》,并附通过本机构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农村劳动者提供户口复印件;3、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市区职业介绍机构按季将补贴申请所需有关材料,按市里规定的统一格式录入微机,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及数据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及数据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从市财政再就业资金账户直接划拨各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对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年终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县(市)的职业介绍补贴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2、《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3、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4、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还需附户口复印件。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的办公地点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对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费用的,可向其选择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帮扶。职业培训帮扶申请报告应附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救济待遇证件复印件,经培训机构审查认定后,可享受职业培训帮扶待遇。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持学员《职业培训帮扶申请报告》和《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只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创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就(失)业证》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在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的,培训机构可持培训人员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证》原件、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取得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课时计算,每课时45分钟。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助2元;试验、上机操作、演示练习等内容的培训每人每课时4元,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作为培训机构补贴和学员后续服务费用。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每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县(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再就业资金承担。     市审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重领冒领、截留挪用的培训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培训机构从事再就业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为培训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社区,将被取消评选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黑政发[2006]19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申领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计算;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实施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l5%计算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享受《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00号)规定的就业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灵活就业协议》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后,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市区商贸、服务型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的困难就业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再就业资金解决,县(市)社会保险补贴由县(市)再就业资金解决。     (四)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市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以下11类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经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获得者;省、市级劳动模范;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烈士家属;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贷款的其他相关政策按《哈尔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哈财社[2004]1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通知》(哈财社[2004]267号)、《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99号)和《关于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23号)等4个文件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企业),同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县(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自行制定。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岗位补贴可相应延长,期限同劳动合同相一致。用人单位在申请岗位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3、现有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微机软件,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补贴人数及标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将岗位补贴拨付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劳动保障部门拨付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冒领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在每个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不得重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技能鉴定证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就业管理部门复审,市就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报市财政复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给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市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县(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再就业资金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黑财综(2005)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符合并轨条件、当时未并轨的职工,本人申请并轨,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可按不超过原企业实施并轨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l/3给予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社保试点并轨政策执行;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     企业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上述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半年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其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1、劳动力市场建设。     市、区、县(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各区劳动力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同时要利用“金保工程”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2、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市区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县(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市区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可以招聘部分非“4050”下岗失业人员。     五、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年初预算未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通过调整预算足额安排。     (二)各区、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七、中央和省级(不含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所属企业)  管理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中央企业特定政策补助、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补助外,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八、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区、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再就业资金的依据。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黑财社[2003]1号文件的通知》(哈财社[2003]55号)、《哈尔滨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3]93号)、《哈尔滨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3]94号)、《哈尔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3]95号)、《哈尔滨市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3]96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