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工

 
                           
                             哈劳社发[2006]119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精神,确保我市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列入认定范围 1、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下列人员不属认定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3、城镇其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城镇各类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分别由就业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其中: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由就业部门负责认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档案保管机构负责认定。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由市就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内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区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由区就业管理局负责;县(市)区域内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由县(市)就业管理局负责。 (一)下岗职工身份认定 1、企业出具已核准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性质认定审核表》或《城镇其他集体企业性质认定审核表》,填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名册表》,并提供下岗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档案,到就业管理部门申报认定。 2、就业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填报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名册表》,查验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档案,确认下岗职工身份。 3、经审核确认为下岗职工身份的,由所属企业出具《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证明》或《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证明》;就业管理部门加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 (二)失业人员身份认定 失业人员到其档案保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档案保管机构依据就业部门提供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认定名单,查阅失业人员档案,对原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出具《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就业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要组成工作班子,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全力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认定标准。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工作人员失职或以权谋私的,将追究其责任。申请认定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档案骗取认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就业管理部门对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统一使用“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认定专用章”,印章和名章由各区、县(市)刻制 (四)2006年5月31日以前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从6月1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对申报认定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可采取深入基层现场办公的办法进行。各区、县(市)于8月5日前将集中认定工作情况上报市就业管理局就业处。 联系人:陈伯仁 电  话:84838398、8683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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