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暂行办

哈尔滨市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哈劳社发[2006]16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市低保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低保家庭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均可从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市政府对低保家庭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救治的少年儿童,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专项帮助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实施医疗救助,投保的险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承保单位,负责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赔付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实施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购买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主险20元,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0元,保险金额0.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元,保险金额6万元),一次性缴纳,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保险费用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将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存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   第八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参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持户口、《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复印件及参保少年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进行登记,填写《哈尔滨市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参加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保险公司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3天。   (三)保险公司为公示无异议人员建立参保档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第九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保险费存入帐户后,参保合同生效,参保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可按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是:疾病住院治疗、死亡及意外伤残、意外伤害的诊疗。   第十一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因疾病住院治疗和意外伤害的诊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参保少年儿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次年续保无90日限制),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按保险公司规定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死亡及意外伤残以1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保险费不预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少年儿童在保险合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诊疗,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按实际支出,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医疗费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险费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少年儿童自参保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区级(含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支出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按下列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80%;   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以6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保险费不预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少年儿童出险后应当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电话备案,诊疗结束后,携带保险卡、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复印件、诊断书、门诊手册、医疗费收据、病历复印件等材料,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理赔。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水平。   第十七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实行年审制,参保的城市低保家庭少年儿童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续保手续,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续保,未续签期间不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少年儿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   (一)   就业的;   (二)   升入高等院校的;   (三)   应征服兵役的;   (四)   移居境外的;   (五)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年龄已达到18周岁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份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报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人员名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10月份向市财政部门提报下一年度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申请办理享受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手续时间为每年的 9月1 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参保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年审合格的参保人员转办下一年度续保手续。   今后每年在9月1日以后出生的低保家庭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第二年,新增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少年儿童应当在批准的下一年度,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时限申请办理享受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审核程序,坚持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办理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工作中,政府部门和承保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和保险金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的医疗救助金和保险金如数追回外,还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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