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

关于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6]20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再就业培训基地: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6]10号)、《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06]158号)及《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凡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职业(工种),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的要求,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范围     为加强对全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管理,凡是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必须为培训基地认定时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训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必须为国家劳动保障部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不得擅自增加培训鉴定项目。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人员,必须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程序     (一)下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培训基地组织的下岗职工培训班,按属地到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审批。开设的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培训班,必须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在哈尔滨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大厅(和兴路38号)报名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报名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目上加盖“登记培训”印章,培训结束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应栏目上加盖“参加培训”印章。     (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个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携带《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四张及《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通知单》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反馈单》到市劳动保障局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部门办理培训登记,并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再就业培训基地。报名后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部门在其《就(失)业登记证》“职业培训记录”栏内加盖“登记培训”印章。     各再就业培训基地开设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开班前培训基地需携带《失业人员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失业人员培训班学员名册》、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通知单》和《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反馈单》到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进行开班审核。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将在学员《就(失)业登记证》“职业培训记录”栏内加盖“参加培训”印章。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部门: 1、哈尔滨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报名服务大厅 地址:和兴路38号 电话:86058855 86058866 86058877 86058888 2、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市场报名大厅 地址:抚顺街1号 电话:83071000 3、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服务窗口 地址:松北区冰北街63号 电话:88110258 4、平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服务窗口 地址:新城里街-2号 电话:86502464 5、呼兰区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培训服务窗口 地址:呼兰区东直路7号(二百四楼) 电话:57330898 6、阿城区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培训服务窗口 地址:阿城区牌路大街97号 电话:53722825     (三)下岗失业人员培训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各培训基地开班前需提前到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订购培训教材。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一)为了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做好全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再就业培训基地须在培训班结业前一周携带有关考核鉴定申请材料向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部门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考核鉴定时间和地点,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考核鉴定的,不予考核鉴定。     (二)各再就业培训基地在考核鉴定前须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50号文件批复的鉴定费收费标准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费。考核鉴定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填报《再就业培训考核鉴定费补贴审批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鉴定费补贴,待市财政部门将考核鉴定补贴费下发后再行拨付给各培训基地。     (三)为简化程序,方便学员,考核鉴定与结业考核可同时进行。     四、考核管理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一)各再就业培训基地需将培训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和培训能力情况于2006年11月末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管理,确保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质量。     (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市鉴定指导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参加考核鉴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盖“鉴定合格”印章。     五、具体要求     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质量,现就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哈政发[2006]10号文件要求,凡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能申请培训补贴。     (二)根据哈劳社发[2006]135号文件要求,为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严禁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利用工作之便,勾结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费的行为。     (三)根据哈财社[2006]158号文件要求,市审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重领冒领、截留挪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费的培训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补贴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培训机构从事再就业培训资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将对各区、县(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及再就业培训基地培训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     (五)负责区、县(市)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指导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确保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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