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黑劳社函[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黑劳社函[2006]124号文件的通知
哈劳社发 [2006]218 号
各区、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 们,并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供养亲属,从2006年7月1日起抚恤金每月增加40 元,符合鳏寡孤独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50元。 调整后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工作,根据资金支付渠道不同分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负责调整。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调整工作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的,调整工作由企业按规定标准自行调整。   三、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工作结束 后,企业主管部门及各区、县 ( 市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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