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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
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
技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哈劳社发
[2007]54
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黑劳社发[2007]8号)精神,做好农村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现就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市辖区内各类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术学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均属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劳务输出定点培训机构”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技能提升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
二、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工作要充分利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坚持布局合理,方便参加培训人员,工种(专业)设置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四)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相应工种(专业)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和与培训工种(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较好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有较好的诚信度。
(七)具备能够保证教学需要的办学经费。
四、认定程序
自愿参加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市区内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审核,提出评审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认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市)辖区内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由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财政局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审批认定。并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劳务输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各县(市)由乡、镇、县(市)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县(市)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就业管理局实地检查、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局认定,并将认定合格的《农村劳动者劳务输出培训基地资质认定申请表》报送省就业局备案;市区内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市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局实地检查、审核并认定后,将认定合格的《农村劳动者劳务输出培训基地资质认定申请表》报送省就业局备案。市就业管理局对全市认定的培训基地颁发牌匾(附后),并通过媒体和劳动力市场向社会公布。
五、定点培训机构应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培训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须明确培训类型、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能力、就业渠道、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黑龙江省农村劳动者劳务输出培训基地资质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
(五)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六)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
(七)相关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六、本文下发之日实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当地劳动保障(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各留存一份。
联系人:刘新华。 联系电话:84834637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劳动 培训基地 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定点
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
哈尔滨市农村劳动者劳务输出
培训基地资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牌匾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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