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专查工作制度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专查工作制度
(黑劳社函[2004]117号)
 
      一、为了规范劳动保障举报专查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提速增效和提高办案质量,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制度,形成省、市(地)、县(市)、社区(乡镇)四级监察举报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有条件的可在网上举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举报的接待和查处工作。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三、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应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待人热情,解释政策要耐心,做到不空岗、不漏岗。举报专线电话畅通。       四、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对电话、信函举报以及来人举报提供的应当及时登记,并填写《举报投诉登记台帐》。       五、举报人有责任举证违法事实,将举报的违法事实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有关证据及维权请求以书面材料提供给办案人员,其中举报人必须详实提供以下情况:        1.  举报人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2.  被举报单位和当事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3.  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以及必要的涉案佐证资料;       六、举报时限一般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       七、办案人员处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案情清晰能当即做出答复的要当即予以答复。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举报投诉案件,应当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属于异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案件转移单》交举报人到转移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       九、举报案件的管辖范围应遵循《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其中,外商投资、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举报案件管辖,分别按其工商注册层级,对应负责办理。即在省工商注册的,由省厅负责;在市(地)工商注册的,由市(地)局负责;在县(区)工商注册的,由县(区)工商负责办理。根据需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制定或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承办举报案件;下级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机构的要求及时查处并报告案件的处理结果。       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接待人员填写《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皮,并指派监察员进行查处。在职派的监察员中应明确指定主办监察员。       十一、主办监察员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监察执法实践经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负总责。       十二、举报专查的工作程序是: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结案、归档。       十三、办案人员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下达《询问通知书》:      (1) 受理举报投诉后,需要调查了解被举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的;     (2)  涉案单位主管人员外出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3)  涉案单位拒绝进入办案现场或不配合调查取证。     《询问通知书》应写明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和需携带的材料。接收人应在《询问通知书》存根上签字,以示送达。必要时也可以挂号邮递形式送达。       十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在短期内可以改正的,可以做出口头警告;对涉及人数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的,应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期满时按其呈报的《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视整改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凡限期期满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应依法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对依法应给予处罚的案件,由案件主办监察员制作法律文书,报监察机构负责人签批。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有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视为送达生效日期;       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其他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两人以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把处罚决定和有关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办公处,即视为有效送达。       十六、涉案单位履行了处罚决定的,可以结案;执行确有困难的,需提交缓交或减免的书面申报告,并附以相关佐证资料,由主办监察员提出意见,报领导签批。对减免处罚的,涉案单位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陈述减免处罚的理由,同时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由主办监察员将已开出的法律文书收回,按减免处罚数额重新开据法律文书,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结案。       十七、案件处理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十八、案件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在10日内订卷归档,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九、举报案件档案应在下一年度一月份做年度归档保管。保管期为3年,需要调阅、借用、复制案卷的,需经监察院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十、存在下列情形的,追究办案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调离监察执法岗位,以及其他行政处分:        1、  办案人员态度不好、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应当立案没有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应当按规定报批没有报批,应当按规定时间报结没有在规定时间办法,应当履行职责没有履行的。         3、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案规定和程序处理案件的;         4、  因主办监察员不负责任,致使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中,或适用法律不当而作出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5、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处罚额度的;         6、  供办案之机谋取私利,向涉案单位提供其它与案情无关的不正当要求,或参与涉案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7、  无故刁难妨碍涉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8、  泄露案情和涉案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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