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企业军转干部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国家和省多次下发相关文件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各市地、系统都作了大量工作,使大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以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市地和单位对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黑办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转业时担任营及以下职务每月养老金不足650元的,补助到650元;担任团职每月养老金不足750元的,补助到750元;担任师职每月养老金不足850元的,补助到850元规定的,11月31日前必须调整、补发到位。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的企业军转干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逾期不及时办理造成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凡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为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可以执行提前五年退休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确认该企业为国有困难企业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认真执行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