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黑政发[1999]57号)精神,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必要条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推进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
二、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并执行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补助,以减轻患大病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督促下属各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医疗保险政策讲清、讲准,消除职工顾虑,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离休人员要参加当地统筹,按照当地上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缴纳医疗费,享受当地其他离休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和当年统筹后平均超支部分所需资金均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年度预算安排医疗保险费尚有缺口的单位,要合理调整资金支出结构,及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医疗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保前的各项审核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化水平。积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职工的分布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五、为了确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的自身利益,已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完善。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安排资金做好参保前各项准备工作,2004年12月底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部门做好辖区内民营、合资、外资等用人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登记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