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 黑龙江省社会
黑社险[2001]34号
中省直各参保企业:
自1999年中省直企业开展工伤生育保险工作以来,大多数企业都能很好地贯彻执行黑劳发(1997)213号、233号文件和黑社险(1998)30号文件,使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等必要的社会保障。在均衡企业生育医疗费负担上也起到一定的共济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省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参保企业新调入的人员必须携带有关材料到省社保局医保部基金征缴科办理入户手续,否则该人出现的工伤、生育问题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侏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医疗监督科,医疗监督科出具“(临时)医疗通知单”。否则超出24小时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工伤职工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向所在医院工伤管理部门出具《工伤保险证》和“(临时)医疗通知单”。行政部门未下达工伤认定书期间的医疗费由企业垫付,工伤认定后的医疗费由医院垫付。
4、危重病人在特殊情况下,暂不能到定点医院救治的,可在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由医疗监督科跟踪服务,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参保企业驻外机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在三日内报告医疗监督科,就医只能在一所综合医院,委托企业按工伤管理办法严格把关。未在规定时间报告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门诊就医的工伤职工必须把医嘱、所用药品、检查项目及处置写在《处方本》上,严禁涂改《处方本》。
7、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提出治疗申请,经医疗监督科审批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会诊和治疗。
8、企业必须对生育职工提供的医院诊断书、医疗费报销收据进行把关,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工伤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及联系人如下:
(1)黑龙江省医院社区服务科
电话: 5662971-4078联系人: 邵 红
(2)黑龙江省二院
电话: 4632248 联系人: 范 涛
(3)哈医大二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电话: 6605783 联系人: 张泽坤
(4)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社区服务科
电话: 2107921-398联系人: 韩复新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黑龙江省中省直企业工伤
生育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为规范中省直企业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1、 参保单位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劳动统计年报复印件(加盖统计局、银行印章),并填写《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登记表》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基金征缴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基金征缴科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发给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证件。
3、 参保单位领取工伤生育保险登记证件后,在一个月内将《参险职工名册》报基金征缴科,作为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企业职工人数、银行账号发生变化时,要在3 0日内上报。
4、 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基础档案资料。
5、 认真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确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缴费数额。基金征缴科依据企业营业执照确定所在行业,按照黑劳发(1997)213号文件予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费率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按照黑劳发(1997)233号文件规定统一按企业工资总额的0.6%核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基金征缴
1、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定期通过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或由参保单位直接到基金征缴科缴费。
2、 及时整理汇总缴费情况,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纳者,除去其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 基金征缴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的单位不予报销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三、工伤报告
参保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医疗监督科。
四、工伤医疗
1、 工伤职工必须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应向定点医院工伤管理部门出具《工伤保险证》及由医疗监督科开具的临时医疗通知单。危重病人(指病情达到生命体征有变化时)在特殊情况下,暂不能到定点医院救治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通知医疗监
督科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2、 工伤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确需使用特殊药品(超出公费药品目录)和进行特殊医疗项目(100元以上)检查的,定点医院应事先进行申报。
3、 工伤职工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由所在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医院工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医疗监督科办理审批手续。
4、 需复诊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提出治疗申请,经医疗监督科审批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会诊和治疗。
五、待遇审核
l、 对前来报销的单位由基金征缴科审核基础资料及缴费情况,核准后填写《社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生育保险报销单》。
2、 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须持下列手续到医疗监督科和工伤生育科进行审核。
(1)劳动能力鉴定表;
(2)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3)工伤定点医院治疗复式处方本、医嘱治疗单、医疗终结通知单、医疗费用结算单;
(4)因工死亡遗属抚恤待遇申请审批表;
(5)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3、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持下列手续到工伤生育科审核。
(1)生育职工身份证;
(2)户口本(流产、男方的配偶在农村);
(3)结婚证(流产);
(4)母子健康手册;
(5)出生证;
(6)独生子女证;
(7)医院诊断书及医疗费报销收据;
(8)男方参保企业及家居所在地(配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生活确有困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
(9)企业往来收据。
六、待遇给付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由部主任审批签字,财务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