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经委),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报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内容及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内容
(一)改制企业及人员分流安置的总体情况。包括: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及比例;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及比例(分为在岗职工人数、离岗职工人数)以及离退休人数等;企业改制后的所有制性质,其中,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户数及比例,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户数及比例;分流安置职工总人数及比例,其中,分别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和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数及比例;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平均工资。
(二)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人数(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总额。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和资金来源。方案中应当明确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和支付方式,资金总额及来源。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确定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的应当提出明确方案。
(四)有关债务的偿还和处理办法。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原主体企业负责偿还和缴纳。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与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件以及省政府有关企业改制分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内部退养条件的规定,确定职工退养期间的待遇和管理办法,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并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由原主体企业或者改制企业履行内部退养协议等内容。
(六)退休人员的管理。离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二、相关事宜
(一)省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方案须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备案,经核准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二)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各项基础工作,摸清底数、搞好基础测算;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凡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按有关规定走民主程序。
(三)企业要在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认真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团组织及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劳动保障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其理解、支持、参与企业的改革。
(四)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改制时,企业应当做好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黑劳力[1993]136号)及时将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协议书、个人申请、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收据、停薪留职或自谋职业的手续等)装入职工档案,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原因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在职工最初参加工作的有效证件上(招工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单、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单等)注明或者加盖企业劳动工资部门专用章。
职工档案应当与职工的去向一并转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档案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档案应当移交给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工档案转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档案交给个人或由职工本人转递。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和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