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一支作风正、执法严、效率高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根据《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民主监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凡重大问题均应在工作会议上讨论研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所做决定有异议的,应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或向上级行政领导和党组织反映或申诉。
    二、群众监督。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置于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任何人、任何单位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均有举报投诉的权力。     三、舆论监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正面宣传报道的要发扬光大,对提出批评意见的要尽快整改,对报道有出入或失实的要迅即予以甄别和纠正。     四、纪律监督。每一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以及省厅制定的《监察员管理办法》、《监察公示制度》、《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等法规、规章,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一执法行为违法违规的,职务高的或主办监察员承担主要责任,属于下属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产生失误或违法违规的,由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承担责任,其中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属于个人行为或工作时间之外发生违法违规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五、形象监督。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应衣着整齐、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态度热情、作风严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谈话时不得吸烟,不准酒后办案。     六、办案监督。主办监察员对办案过程负全责。违反执法程序的应当即予以纠正;证据应当场收集;在场的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没有必要情况办案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杜绝办人情案;遵循独立办案原则,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出现行政干预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监察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增多、前移、倒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主办监察员负责。     七、廉正监督。严禁在被检单位吃饭、洗浴;严禁参予被检单位邀请的各种娱乐消费活动;严禁接受被检单位的各种钱、物馈赠。严格遵守各级党政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和纪律。 以上规定,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员遵照执行,法纪监督员协助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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