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 2000 〕 17 号
( 2000 年3 月16 日 )
各行署、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我省自 1986 年实行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以来,对稳定殡葬职工队伍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鉴于目前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行业岗位津贴标准。殡仪馆工作人员中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 140 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员、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 100 元。骨灰公墓、土葬改革区工作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各级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可参照间接接触尸体标准 60% 发给特殊行业津贴。
二、殡仪馆行业等级津贴标准。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殡仪馆的单位,其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 30 元、 20 元、 10 元津贴。此项津贴从授予等级称号的下月起发给。被取消等级馆称号的,从取消称号的下月停发津贴。
三、上述人员工种变动或调离享受津贴范围的,从变动或调离的下月起,相应调整或停发特殊行业津贴。
四、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从 2000 年 1 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从单位收入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