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关于提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
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办字〔 2000 〕 33 号
( 2000 年4 月17 日 )
各行署、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黑民优[ 1999 ]24号 )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黑民优[ 1999 ] 45 号 ) 精神,现就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保健金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应提高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保健金标准 ( 见附表 ) 。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评残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规定,仍然按黑人办字[ 1998 ] 264 号文件办理。
三、调整后的保健金标准从 2000 年 5 月 1 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