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公证系列高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黑人办字〔 2000 〕 54 号
( 2000 年7 月12 日 )
各市、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黑龙江省公证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知我厅职称处。
黑龙江省公证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一、二级公证员为高级技术资格,三级公证员为中级技术资格。
第三条 申报公证员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法纪和公证工作纪律,讲究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同时还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学识和专业水平,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一级公证员
一、学历、资历
1. 获得国家教委承认的法律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获取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工作 5 年以上。
2.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人员,可比照上款条件申报一级公证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
1. 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工作有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2. 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适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4. 具有组织领导重大公证理论研究,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1. 能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2. 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120 件以上,无错、假证。
3. 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4. 具有涉外公证资格,能够办理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业务。
四、业绩成果
1. 能够指导二级以下公证员解决具有代表性、复杂性业务问题及组织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分析。
2. 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 专著。
(2) 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 3 篇。
(3) 省部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 6 篇。
3.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 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水平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标准。
(2) 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
第五条 一级公证员破格条件
在业绩成果具备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二级公证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四条,可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
一、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5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 2 篇以上论文。
二、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 2 本以上具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三、出色地处理省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为企业、政府提供关键性的法律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使国家、集体免受重大经济损失,得到国内公证界专家的公认。
四、为国家重点项目、重大涉外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做出突出贡献。
五、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150 件以上,无错、假证。
第六条 二级公证员
一、学历、资历
1.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 2 年以上;国家教委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三级公证员工作 5 年以上。
2.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人员,可比照上款条件申报二级公证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
1. 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2. 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适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4. 具备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1. 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2. 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100 件以上,无错、假证。
3. 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4. 具有涉外公证资格,能办理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业务。
四、业绩成果
1. 能用较简捷语言和文字起草各种报告和总结。
2. 能够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解决过具有代表性、复杂性的业务问题。
3. 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 专著。
(2) 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 2 篇。
(3) 省部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 5 篇。
五、获得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标准。
(2) 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收集、处理。
第七条 二级公证员破格条件
在业绩成果具备二级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三级公证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具备附加条件中的 4 条,可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
一、在公证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并在全国性公证刊物上发表过 3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 2 本专著。
三、能够处理省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为企业、政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使国家、企业免受重大经济损失。
四、为国家重点项目、重大涉外案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做出突出贡献。
五、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130 件以上,无错、假证。
第八条 三级公证员
一、学历、资历
1.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确定为三级公证员。
2. 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四级公证员工作 3 年以上。
3. 获得大学法律本科、专科学历,从事四级公证员工作 4 年以上。
4.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可比照上款条件申报三级公证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
1. 对本专业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融会贯通。
2. 熟悉公证业务,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3. 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的新的法律业务能力。
4. 具备指导四级以下公证员的学习、工作的基本能力。
三、实践能力
1. 能够独立承办经济、民事公证业务。
2. 公证书制作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年承办公证业务 50 件以上,无差错、无假证。
四、业绩成果
1. 能够指导四级以下公证员学习和工作。
2. 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 专著。
(2) 省部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不于 2 篇。
五、获得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标准。
(2) 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收集、处理。
第九条 三级公证员破格条件
在业绩成果具备三级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四级公证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具备附加条件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
一、在省级公证专业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1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二、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
三、能够处理省内外有影响的公证案件,使企业和政府免受重大经济损失。
四、年办理经济、民事公证业务 80 件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凡申报公证员专业高中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取得公证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