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银川市公务员考核中
银川市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提供基本依据,根据公务员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的对象是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机关(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法检两院)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含聘任、聘用)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单位)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对公务员进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考核要素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职业观念和职业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社会行为准则,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二)“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考核要素为: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三)“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考核要素为: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工作的主动性和负责精神,工作纪律等。
(四)“绩”是指工作实绩。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考核要素为: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五)“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考核要素以各项廉政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 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