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实

内劳社办字[2006]42号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评价活动,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个有力措施,对于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有效预防和制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请各地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开展这项活动,并将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倡导企业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评价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将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的企业评定为诚信守法企业,实行监管和服务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负责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认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诚信评价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公开、公正、民主评议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依法建立和执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规定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诚信守法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内容合法;

  (三)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以上;

  (七)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现象;

  (八)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每年评审一次,由用人单位自愿申报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九条  企业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诚信评价材料,填写《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考核表》。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劳动保障诚信评审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机构和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经评审组评审,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的,在当地劳动保障网及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在新闻媒体公布,予以表彰。有异议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并报评审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没有违法事实的,参加诚信评审。

  第十二条  对评为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复审一次,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诚信守法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听取同级工会组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

    第五章  诚信守法企业待遇

  第十四条  诚信守法企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企业”荣誉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三)免于一年劳动保障年检;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对不完全具备诚信守法企业评审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和帮助,使其尽快达到诚信守法企业条件。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并予以新闻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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