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劳社办字[2006]244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有关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精神,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同意,现就使用好我区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机构和培训补贴对象
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的培训机构,是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为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提供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是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16周岁以上农村牧区劳动力。
二、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的组织形式和培训类型
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见附表1),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培训。要按照方便和贴近农牧民外出就业的原则,积极推行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当地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已在城镇就业,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的农牧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在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前15日内向当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受训者个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定向、订单培训需提供用工单位需求情况及用工协议书等,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
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应接受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并填报《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2),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培训机构。
四、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参加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内财社[2006]546号文件下拨给各盟市的再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