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

内劳社办字[2006]260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及有关精神,现就我区下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6]97号)第三条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为: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现改为: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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