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劳社办字[2006]23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预防和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批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精神,密切配合,坚持以人为本,从抓维护、促稳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开拓创新,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现就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建设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体系建设,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信息通报协商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推动建立三方共同负责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特别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变化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运用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三方会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有效形式,从源头上、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三方会议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下滑、作用弱化等突出问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各级三方会议要督促企业依法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社区等,要在加快工会组建步伐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或协调)组织,依照职责开展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并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制定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劳动争议调解员社会考录制度及建立专业调解员队伍,研究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协调,根据仲裁三方原则,配强、配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劳动仲裁员要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积极参与办案,贯彻调解为主的方针,力争化解矛盾。兼职劳动仲裁员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为其提供工作上的支持和时间上的保证,提高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力度和水平。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密切配合,加大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资格培训和轮训力度,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对已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人员,要督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聘任,为其依法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平台。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把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列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程。可探索在三方会议内部设立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及时研究和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处理的阶段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各级三方会议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从强化组织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