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
内人发〔2006〕64号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切实维护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及其5个附件印发给你们,作为全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新合同文本统一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区各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均应使用该合同文本。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合同文本固定条款之外的其他约定,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栏中填写。自治区人事厅2000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二、本通知印发前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本已经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聘期内继续有效。聘期满续签合同或聘期内需对合同内容做部分变更时,均应按照本通知印发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
三、本通知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已在内蒙古人事人才网(www nmgrst com)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
联系电话:0471—6965638,6946436
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 聘用合同 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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