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辽宁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省人事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设立“辽宁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设立基地的目的
  所谓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是依据国家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模式,在民营企业中设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或高级管理等岗位,吸引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出站博士后到民营企业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民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建立起顺畅的人才、智力流动渠道,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民营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快速发展,为民营企业吸引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搭建平台。
  二、设立基地的基本条件
  申报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辽宁注册的民营企业;
  2、企业中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或高级管理和技术岗位;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出站的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三、设立基地的方式
  1、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的企业须填写《辽宁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企业所在市人事部门确认后报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企业进行考查、论证和评审,确定设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的企业。
  3、省人事厅每两年对博士后基地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评估。
  四、有关待遇
  1、按照《若干政策规定》,设立基地的所在市财政应为每个基地提供相应的启动经费。
  2、设立基地的企业除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相同的模式招收博士后外,还可以“全日制”在基地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工作,或实行“项目申领制”,在基地外从事研究工作。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3、基地招收的博士后,其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财政给予每人6万元的经费资助。
  4、将优先推荐设立基地的企业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有关要求
  请各市人事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和推荐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辽宁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一并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处。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1
  联系电话:024-23448329   2344832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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