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转发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额已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于2004年12月份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为确保增加额准确,请各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尽快履行审批手续,使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是:区、县(市)属及以下企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工作于2005年3月1日开始,至2005年4月30日结束。逾期未办结的,这次增加额将暂停发放,待办结后再恢复发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负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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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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