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

关于在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沈养保发[2005]32号)


 

各分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沈社办发[2005]8号),确保经办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个体工商户中已经实行银行代扣缴费的人员,在按沈社办发[2005]8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时,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可以归户管理,也可以不改变原缴费渠道。

2、个体工商户业主、我市农村或外埠户口且只有本人参保,经与营业执照登记吻合的,按[2005]8号文件第三款经办,此外,只有一人参保的非沈阳市城镇户口的不在征缴范围。

3、各分中心对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登记和参保情况统计工作,每月底将应参保人数、已参保人数、缴费状况等主要数据向区、县(市)政府报告。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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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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