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
为加强对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支付制度,避免支付环节出现误差,现对企业待遇支付手续和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须填报《工伤保险银行账户情况采集表》向所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部门提供企业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企业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每月5日前由企业填报《银行账户变更表》,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企业银行账户发生变更,企业开户名称必须同变更前的开户名称相一致。不允许借用其它企业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由于某种原因,企业银行账户不能正常使用时,可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暂借用主管部门的银行账户作为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银行账户。同时,经分中心主管主任审批后,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四、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银行账户又不能正常使用的,经工伤保险处同意后,其享受工伤(亡)待遇人员可暂在工商银行开设个人结算存折,由企业在待遇审批期间负责报盘,分中心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工伤保险处汇总审批后,形成支付数据盘,报市中心基金财务处。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