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确定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制定本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包括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费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门诊煎药费;
(三)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费、食品保温箱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
(五)膳食费;
(六)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床或门(急)诊留察床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的病床或门(急)诊留察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床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病房每床单位设施提供基本服务。
七、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沈阳市价格信息网公示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对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费用进行审核。
九、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 200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