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 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 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事业单位。凡经济困难的单独统筹区、县(市),可以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比例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支付。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保费存入银行后按规定支付的利息及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住院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6%为参保人员缴费。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保费按每人每年(含退休人员)40元缴纳。其中参保人员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用人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20 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保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持申报、核定手续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中,有关“住院”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属于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条 职工工作变动到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随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职工由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到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个人账户可以保留,但不再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原有资金用完为止。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所参加医疗保险的模式,享受其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要逐步向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过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