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人事局关于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 :
为保障我市及市属以下企业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及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统称为“复员转业军人”)的基本医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建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补助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保企业的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 20 元。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报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资格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自消自灭企业的上述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资格认定和参保手续。
二、企业必须对参保后的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实行医疗补助。凡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企业全额报销; 1953年12月 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由企业报销90%。企业报销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每半年借款解决一次。
三、未参保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企业按《沈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为在职及退休转业干部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因特殊困难无力解决的企业,每年由同级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其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医疗补助范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独统筹的区、县(市)执行本办法。
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沈企业,对复员转业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政策,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七、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