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解决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统筹范围内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10年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采取配比办法,即由主管部门(行办)承担50%,同级财政配比补助50%。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主管部门(行办)各承担一半。财政补助补助来源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主管部门(行办)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书,分两次缴纳所承担的费用。
二、不具备缴费能力未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不具备缴费能力的未参保困难企业,可提出退休人员参保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同意后,每年由同级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准。
2.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规定每年核定一次退休人员数、缴费金额。所需参保资金采取配比办法,即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承担50%,同级财政借款50%,按年缴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各承担一半,按年缴纳。
3.核定年度内因退休人员增加所需费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行办)全额承担。
三、未参保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主管部门(行办)应积极筹措参保资金,并按时足额缴纳,如不按时、足额缴费,从欠费次月起停止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