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因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公致残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4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因病、非因公致残办理退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男未满 50 周岁,女未满 45 周岁,因病、非因公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职人员办理退职手续后,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其医疗保险停保手续,确保退职人员重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退职人员停保后重新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照《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和《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3 〕54 号)规定,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其相应待遇。 四、退职人员达到规定的病退年龄,同时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自办理相应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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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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