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与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4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现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并参加我市养老保险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2003年8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照《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及《关于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3]5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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