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发〔2001〕第5号令)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2002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9000元。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