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便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结算,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沈劳发〔2001〕40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沈劳社发〔2002〕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安置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即: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气管支架、食道支架、肠道支架、胆道支架、胰管支架),按国产或合资参考价格的70%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详见附表)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的上述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实际价格低于此统筹基金支付暂行标准的,统筹基金按实际价格的70%支付。

此支付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情况适时调整。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表:安置部分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说明:1、小血管主要是指实质性器官内血管,它包括颅内血管、营养心肌的血管、肝脏内血管、肾脏内血管等;

      2、其它部位的血管支架一律比照大血管支架价格支付;       3、人工喉暂无参考价格,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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