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



 

各参保单位、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令),对在审核稽查中查出的少缴或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积极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就补缴保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单位少缴或漏缴部分,一律按照单位应补缴保费基数8%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单位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帐户统筹管理和使用。

三、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查出的参保单位少缴或漏缴部分,亦应按此通知要求办理。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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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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