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破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年第139号)精神,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2]47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5.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30%,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3.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应由原破产操作部门或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因机构变动原破产操作部门撒并的,由并入部门负责;区属破产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二、未参保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
1.集体困难企业每年由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准。经认定核准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2.市属及市转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3.区属困难企业2006年办理参保手续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其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3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40%,其余30%部分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缓缴。
4.集体困难企业参保每年核定、缴费,也可一次性为退休人员趸缴10年的住院统筹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财政补助及参保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享受财政补助及参保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沈财社[2005]361号)操作。
四、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年内基本上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单独统筹区、县(市)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决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
五、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