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保人员:
为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0号)及《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等规定,现将市级统筹范围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按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二、未参保人员到参保单位就业的,凡符合《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参保范围、且未按规定期限参保的,由本人按规定补缴失业(不含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灵活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然后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方可随用人单位参保。
三、鉴于我市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2年12 月31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