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省驻沈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43号令)规定,现将《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治疗需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目录》予以公布,请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参保人员因妊娠、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引起的《病种目录》内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要住院治疗的,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要求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告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
二、参保人员因妊娠、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所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因医疗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所引起的除外)需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的,其治疗行为必须在指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见附件2)中进行。如前期治疗在其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进行的,应办理转院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在其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治疗的,须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三、参保人员符合一、二条要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按照相应等级的定额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不合格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承担。
四、参保人员因妊娠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紧急中止妊娠分娩、引产或流产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分娩、引产或流产前后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只按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并增加拨付一个相应生育保险项目的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
附件1: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治疗需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目录
附件2: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基本医疗保险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
治疗需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的病种目录
一、产科并发症及合并症
(一)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中、重度)
3、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重度)
4、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6、胎盘早期剥离
7、妊娠合并心脏病(伴心衰、房颤,围产期心肌病)
8、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
9、妊娠合并重症糖尿病
10、妊娠合并甲状腺机能亢进(限危象治疗)
11、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
12、妊娠合并急性肾盂肾炎
13、妊娠合并慢性肾炎
14、妊娠合并系统性红斑狼疮
15、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限手术治疗)
16、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
17、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
18、妊娠合并肠梗阻
19、妊娠期大脑静脉血栓形成
20、妊娠并发脑出血
(二)分娩(包括引产)并发症及合并症
22、分娩并发羊水栓塞
24、产前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25、产后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27、产后肺栓塞
28、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29、产褥期重症感染
30、产褥期重症中暑
31、产褥期(或晚期产后)大出血
32、产褥期并发大脑静脉血栓形成
二、流产及节育手术并发症
33、流产并发严重感染
34、流产并发羊水栓塞
36、流产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38、宫内放置(或取出)节育器并发严重感染
附件2:
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因严重并发症、合
并症需转基本医疗保险治疗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1、中国医大附属第二医院
2、解放军第二O二医院
3、沈阳市妇婴医院
4、辽宁省妇婴医院
5、辽宁省人民医院
6、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
7、辽宁中医附属医院
8、中国医大附属第四医院
9、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10、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11、沈医附属沈洲医院
12、沈医附属奉天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