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等指标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218号)精神,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统筹基金,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落实《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调整个人自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32号)要求,结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决定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等各项指标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控制比例,全口径个人自付控制比例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2.取消急性脑血栓(脑栓塞)单病种结算,其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按各等级医院人均结算标准执行。

二、指标解释

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承担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承担比例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支出金额+个人现金支出金额-自费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自费金额

2.全口径个人承担比例。全口径个人承担比例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支出金额+个人现金支出金额)/医疗费用总额

三、几点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有效地使用统筹基金,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承担比例、全口径个人承担比例等指标。

2.年末对超过控制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结算定额和超定额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年末统筹基金结算标准总量有结余的医疗机构,要视本通知下达的各项指标控制完成情况,对其结余额给予适当留用或扣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各定点医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等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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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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